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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经贸形势报告会,国务院4部门谈了些什么?

2022年4月23日,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举办的2022年经贸形势报告会(第十四届)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举行。本届报告会邀请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赵辰昕,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辛国斌,科学技术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邵新宇,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道树,分别就“稳中求进”的宏观政策、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和提质增效、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等作专题报告。240万余人次通过线上直播的方式观看了本次会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赵辰昕作报告围绕“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主题,如何聚焦“稳”、落实“稳”、实现“进”的目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赵辰昕指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是做好经济工作的方法论,无论从国际形势、国内经济发展还是特殊社会条件看,“稳”都是防范风险和当前工作的核心内容。要从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稳定市场主体、稳定初级产品供给和精准防控稳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出发来落实“稳”,为企业助力纾困。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辛国斌作报告: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和提质升级要怎么干?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辛国斌表示,当前我国工业生产稳定恢复,重点工业行业和工业大省增长加快,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持续增强,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稳步推进,工业经济“压舱石”作用凸显。但当前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国内疫情冲击明显、供给侧约束持续显现、市场需求回升面临制约、中小企业仍面临较多困难。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从着力推动工业稳增长政策落地落实、着力疏通产业链供应链堵点卡点、着力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着力培育优质企业群体、着力加快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着力营造有利于制造业发展的环境等六方面着手,加强前瞻性研判,做好跨周期调节,实施精准性对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

科学技术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邵新宇作报告:科学技术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邵新宇围绕新时期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进行了深度解读。他强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创新,企业创新是应对风险挑战的关键。面对当前经济“三重压力”、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国际创新竞争,企业创新都是必经之路。目前,我国通过国家主导,出台了税收优惠、重大科技项目、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等系列惠企政策。企业作为创新主体也积极牵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我国企业创新仍有不足,企业原创力、主导力、吸引力、控制力、组织力等能力仍需进步。科学技术部将持续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强化系统设计和战略力量、改革体制机制、优化创新服务、完善政策环境、强化融通创新和资源集聚等政策措施更好地推动企业创新。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道树作报告:当前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如何助力工业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道树指出,面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是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重大举措和有力支撑。国家税务总局聚焦小微企业、重点行业和基础产业,实施了以退、缓、减、免、扣等不同方式的21类政策,支持了工业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未来,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全力以赴确保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地落细,通过加强政策推广力度、健全便民退税机制和方案、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和执法监管力度等,全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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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街观点:跨越“两山一谷”,助力青年高质量创新创业

当前,创新创业已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在创新创业的“主战场”,海外高层次人才、科技人员、青年大学生、“草根”能人等“四路大军”不断聚集,正在成为双创的主体。其中,青年大学生文化层次高、自主意识强、适应市场快,已成为创新创业的主力军,并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创新创业典型案例,如大疆汪滔缔造了无人机神话,清华印奇、科大讯飞刘庆峰在人工智能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但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我国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还存在一些不足,以双创街控股多年来深耕双创服务领域,并在全国运营近三十个创新创业空间的经验总结,“两山一谷”(高额的房租成本、高额的融资成本、低科技含量的创业项目)始终是摆在青年人创新创业路上的绊脚石。

一山:高额的房租成本。创业空间是创业者最基本的需求。随着房地产业竞争日趋严重,产业溢出也蔓延到了创业空间,特别是科技地产概念的横空出世,引发了房地产商纷纷进入科技创新创业空间开发领域,在提供了更多的创业空间的同时,也把房租价格拉上一个新的高度。在此刺激下,近年来许多地方的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出现了创业空间精细化分割,按工位、按天甚至按小时计价出租,极大地推高了创业空间房租成本,使创业者本就捉襟见肘的创业资金更加紧张。

从空间经营者的角度看,在较短时间内虽然创业空间房租平均收益率大大提高甚至倍增,但以较长时间考量,创业者终将在高额房租面前望而却步,不敢创业。久而久之,必然出现空间经营者与创新创业者双输的局面,经营者收不到房租,创业者无法创业。但创业空间经营者大多没有意识到这种情况的严重后果,仍然沉浸在获得高额房租收益的商业模式中不能自拔。这种情况的底层逻辑说到底还是政府垄断土地资源获得较大财政收入的传递效应的体现,也是开发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体现,更是创新创业空间没有回归生产资料属性的体现。

两山:高额的融资成本。“兵马未动,粮草先行”,青年创业者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资金不足的问题。近年来,虽然我国各级政府陆续推出了一些诸如减免税收、小额信贷、就业援助、社会保障等促进创业的政策,但落实起来很难,大学生创业的启动资金多数是自筹为主。目前“大河有水过不去、大河没水小河干”的情况始终存在。一方面,初创企业大多寿命较短,投资风险大,试错成本高,反过来也造成金融机构投资非常谨慎,创业企业融资困难,即使融到资金也是成本极高。另一方面,市场环境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最大掣肘。受疫情影响,整体经济下行,在影响企业经营的同时也形成了贷款信用风险,银行信贷投放更加谨小慎微。

总的来看,金融供给不足、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偏低、中小微企业可抵押物缺乏、银行放贷意愿低等都是造成创业项目融资难、融资贵和融资慢的主要原因。

一谷:低科技含量的创业项目。青年创业者开始的第一件事就是选择适合自己的创业项目,就目前青年人的创业情况而言,大多“不知道创什么业”“不知道如何提高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很多项目都集中于相对较为成熟且风险较小的产业,而对高技术与新产业等高成本与高风险的行业敬而远之。当今时代,科技创新才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全社会都在寻找和挖掘真正有科技含量和市场空间的高科技项目,只有高科技项目才有发展前景。对于青年创业者来说,受到资源、技术、阅历、经验等条件限制,要找到真正的高科技项目确实非常困难。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普通项目由于没有技术“护城河”,导致没有竞争优势。如何帮助青年创业者获得适合他们创业的高科技项目,成为摆在政府、高校和科研院所、创业平台面前的首要任务。

针对以上问题,应着力在服务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上下功夫,持续打好鼓励就业创业组合拳,构建青年创新创业服务生态链体系,为青年人才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加大力度降低创业空间房租成本。通过政策调控把房地产业和创新创业区分开来,使创新创业空间真正回归生产资料属性,有效降低房租成本。通过对老写字楼、老厂房、棚户区等老城区的存量空间加以改造,释放出创新空间,降低创业者在创业空间上的成本。鼓励各类孵化器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

二是进一步破解青年创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发挥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扶持创业的风险分担机制。推进项目深度孵化,探索设立孵化接力基金,专门投资孵化器自有基金退出投资的优质项目。借鉴“河南模式”,为破解青年创业融资难问题,依托共青团的组织优势,加大对创新创业的精准支持,开展青创小微贷、青创金燕贷、青年创业贷等金融扶持活动。

三是建立高素质的创业导师团队。鼓励创业服务机构建立以天使投资人、知名企业家等为核心的创业导师辅导体系,为创业者进行经济、法律、财会、电商、营销等创业知识技能培训,提供创业智力支撑,切实帮助创业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四是搭建第三方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跟踪、服务,畅通供需对接渠道,支持各地积极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需求与投融资对接会。搭建各类青年创业孵化平台,提供政策咨询、融资服务、跟踪扶持、公益场地等,减少青年创新创业的盲目性,提高创新创业成功率。

五是“师生共创”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针对高校成果转化率偏低问题,大力推广“师生共创”模式。发挥高校院所创新资源溢出效应,在推动高校科研成果及教学成果进行市场化转化的同时,提高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进一步打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高校想做而不能做、市场不愿意做”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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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发布,强调建立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

2022年4月10日,国务院网站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文中表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目标之一是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发挥超大规模市场具有丰富应用场景和放大创新收益的优势,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完善促进自主创新成果市场化应用的体制机制,支撑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

《意见》还强调建立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推动各地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鼓励不同区域之间科技信息交流互动,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大科技领域国际合作力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为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二)工作原则

——立足内需,畅通循环。以高质量供给创造和引领需求,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更加畅通,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进一步巩固和扩展市场资源优势,使建设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成为一个可持续的历史过程。

——立破并举,完善制度。从制度建设着眼,明确阶段性目标要求,压茬推进统一市场建设,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

——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用足用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让需求更好地引领优化供给,让供给更好地服务扩大需求,以统一大市场集聚资源、推动增长、激励创新、优化分工、促进竞争。

——系统协同,稳妥推进。不断提高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执行的协同性,科学把握市场规模、结构、组织、空间、环境和机制建设的步骤与进度,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增强在开放环境中动态维护市场稳定、经济安全的能力,有序扩大统一大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三)主要目标

——持续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发挥市场促进竞争、深化分工等优势,进一步打通市场效率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居民收入增加、市场主体壮大、供给质量提升、需求优化升级之间的通道,努力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扩大市场规模容量,不断培育发展强大国内市场,保持和增强对全球企业、资源的强大吸引力。

——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力行简政之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监管,持续优化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因地制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生态。

——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发挥市场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破除妨碍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降低全社会流通成本。

——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发挥超大规模市场具有丰富应用场景和放大创新收益的优势,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完善促进自主创新成果市场化应用的体制机制,支撑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

——培育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和统一大市场为支撑,有效利用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推动制度型开放,增强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的影响力,提升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

二、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

(四)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强化执法司法部门协同,进一步规范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标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

(五)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研究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注册数据标准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逐步实现经营范围登记的统一表述。制定全国通用性资格清单,统一规范评价程序及管理办法,提升全国互通互认互用效力。

(六)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重点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健全审查机制,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能。

(七)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依法依规编制出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失信惩戒和惩治腐败相结合。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

三、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

(八)建设现代流通网络。优化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数字化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形成更多商贸流通新平台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广标准化托盘带板运输模式。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数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台建设,推动第三方物流产业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化平台企业和供应链企业,促进全社会物流降本增效。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提升灾害高风险区域交通运输设施、物流站点等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积极防范粮食、能源等重要产品供应短缺风险。完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推进多层次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推动交通运输设施跨区域一体化发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区域联通、安全高效的电信、能源等基础设施网络。

(九)完善市场信息交互渠道。统一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机制,实现全国产权交易市场联通。优化行业公告公示等重要信息发布渠道,推动各领域市场公共信息互通共享。优化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便利市场主体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同类型及同目的信息认证平台统一接口建设,完善接口标准,促进市场信息流动和高效使用。依法公开市场主体、投资项目、产量、产能等信息,引导供需动态平衡。

(十)推动交易平台优化升级。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研究明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的标准和方式。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落实和完善“管办分离”制度,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积极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区域壁垒。加快推动商品市场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鼓励打造综合性商品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建设,不断完善交易规则。鼓励交易平台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依法发展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四、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

(十一)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强化统一管理。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完善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劳动力、人才跨地区顺畅流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

(十二)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依法发展动产融资。强化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统筹监管,统一监管标准,健全准入管理。选择运行安全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合作衔接。推动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债券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发展供应链金融,提供直达各流通环节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加大对资本市场的监督力度,健全权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顺畅的监管体系,筑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安全底线。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止脱实向虚。为资本设置“红绿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十三)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建立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推动各地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鼓励不同区域之间科技信息交流互动,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大科技领域国际合作力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十四)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在有效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结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全国能源市场建设。在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基础上,健全油气期货产品体系,规范油气交易中心建设,优化交易场所、交割库等重点基础设施布局。推动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并向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开放。稳妥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加快建立统一的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进一步发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作用,推动完善全国统一的煤炭交易市场。

(十五)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五、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

(十六)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加强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探索推进计量区域中心、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推动认证结果跨行业跨区域互通互认。推动重点领域主要消费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实施产品伤害监测和预防干预,完善质量统计监测体系。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进一步巩固拓展中国品牌日活动等品牌发展交流平台,提高中国品牌影响力和认知度。

(十七)完善标准和计量体系。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结构,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整合精简。强化标准验证、实施、监督,健全现代流通、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储能等领域标准体系。深入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推动制定智能社会治理相关标准。推动统一智能家居、安防等领域标准,探索建立智能设备标识制度。加快制定面部识别、指静脉、虹膜等智能化识别系统的全国统一标准和安全规范。紧贴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需求,突破一批关键测量技术,研制一批新型标准物质,不断完善国家计量体系。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修订的透明度和开放度。开展标准、计量等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化建设,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形成。

(十八)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快完善并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推动跨国跨地区经营的市场主体为消费者提供统一便捷的售后服务,进一步畅通商品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提升消费者售后体验。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消费纠纷解决流程与反馈机制,探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完善服务市场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围绕住房、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养老托育等重点民生领域,推动形成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清单,完善纠纷协商处理办法。

六、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

(十九)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加强市场监管行政立法工作,完善市场监管程序,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对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领域,落实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对互联网医疗、线上教育培训、在线娱乐等新业态,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统一公正监管,依纪依法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重要工业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形成政府监管、平台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新模式。

(二十)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推进维护统一市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量。强化部门联动,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统一执法标准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自由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探索在有关行业领域依法建立授权委托监管执法方式。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积极开展联动执法,创新联合监管模式,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

(二十一)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各类监管的衔接配合。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智慧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网络交易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产品追溯等方面跨省通办、共享协作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消费者和公众共同开展监督评议。对新业态新模式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及时补齐法规和标准空缺。

七、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二十二)着力强化反垄断。完善垄断行为认定法律规则,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反垄断审查制度。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加强对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和涉及初创企业、新业态、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强化垄断风险识别、预警、防范。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电网、油气管网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十三)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主体、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治理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健全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提高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协调性。构建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

(二十四)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指导各地区综合比较优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基础、防灾避险能力等因素,找准自身功能定位,力戒贪大求洋、低层次重复建设和过度同质竞争,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更不能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强地区间产业转移项目协调合作,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推动产业合理布局、分工进一步优化。鼓励各地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开展招商引资活动,防止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以优质的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吸引更多优质企业投资。

(二十五)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不得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二十六)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推动优质评标专家等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八、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七)加强党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做到全国一盘棋,统一大市场,畅通大循环,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八)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研究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南,对积极推动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突出成效的地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动态发布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清单,建立典型案例通报约谈和问题整改制度,着力解决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不当市场干预和不当竞争行为问题。

(二十九)优先推进区域协作。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积极总结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三十)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不折不扣落实本意见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是否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自查清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强化跟踪评估,及时督促检查,推动各方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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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据科技部官网2022年4月2日消息,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公告中称,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公告同时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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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工作要点》完善创新街区试点方案,在重点城市建设特色化的创新街区

2022年3月24日,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了关于《2022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工作要点》,对科技创新创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着力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提质量、上水平。扎实做好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延续实施,推动科技创新创业体系化、专业化发展。研究完善科技双创支持政策,深化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链条式的科技创业服务体系。修订完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评价标准和指标,加快引导机构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加快推进国家火炬科创学院在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区落地,打造国家级高层次硬科技创业深度孵化平台。完善创新街区试点方案,在重点城市建设特色化的创新街区。推动成立全国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进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发展。组织举办中韩创新创业大赛、中日韩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中国—东盟创新创业大赛、第五届金砖国家青年创新奖评选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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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再收大红包

2022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明确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据悉,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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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理事长刘玉兰:坚持“学习、创新、服务、奉献”的理念,做好“把脉、开方、纾困、赋能”

1995年,中央提出”科教兴国”战略。

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之后,中国科技事业发展迎来新的春天,各项科技事业百花齐放。

1992年,为推动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和服务科技发展,我国第一家生产力促进中心成立。自生产力促进中心成立以来,生产力促进工作得到了国务院和科技部各级领导的关怀、支持和肯定。目前,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全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与专业化的服务队伍,在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技术水平提升、社会创业就业以及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已成为国家创新发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5年4月6日,由宋健、李绪鄂等科技界老领导提议、原国家科委(现科技部)决定、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全国性一级一类社会团体法人机构——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是由全国各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从事中小企业生产力促进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承担着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业务协调、考核、评价、表彰和服务工作;对中小企业的信息、咨询、培训、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等多项服务工作,是科技服务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一面旗帜,是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2016年,协会人事党建工作受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领导、资产由财政部管理、业务接受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指导。2017 年8月被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为2016年度全国38家3A级以上协会之一。2021年通过ISO9001认证。

协会成立以来,秉承“学习、创新、服务、奉献”的理念,以“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创新创业”为使命,坚持“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致力于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中小企业技术水平和生产力,服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区域创新和经济转型,在为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为生产力促进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政府建言献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始终秉承利他的原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把脉、开方、纾困、赋能,为企业做好服务是协会的责任,也是一直没有变也不会变的宗旨。”在协会推进新材料服务工作之际,理事长刘玉兰接受了DT新材料的专访。

材料对解决卡脖子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新材料发展面临的最迫切任务是产业升级,是实现高端产品从研发到生产、装备的整体自主可控,以及面向新应用场景的产品升级。在这个周期长、短期回报难但又非常关键的领域中,如何找到协会新材料领域的工作定位和方法论?又怎样在为企业服务中坚守初心?刘玉兰理事长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把脉

加入协会之前,刘玉兰长期在国家科技部有关司局工作,是中国科技行业发展的见证者和参与者。如今,刘玉兰觉得自己能为这个国家、这个时代提供的最大价值,就是在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的平台上发挥余热,把责任和使命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困惑,除了对政策不了解,还有最致命的一点,脑袋一热就上项目,我特别担心这种做法,盲目投资风险太大。”刘玉兰理事长介绍到。企业上新项目就意味着投入甚至是贷款的开始,人云亦云不可行,看别人赚钱自己就想做更不行,切记拍脑袋。这个时候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做科学分析、客观研讨、专业论证、务实发展。专家掌握很多行业发展现状、趋势掌握、科技信息更多,也更加清楚哪些项目投资必定伤筋动骨,哪些项目取得成功概率较大。

刘玉兰对曾经参与过项目论证的一家宁波象山涂料公司记忆犹新。“几年前,环保概念没有这么热,这家企业当时经营很困难,对于自己是否要坚持产品的环保定位很纠结。组织专家论证后,大家觉得产品符合未来发展趋势,虽然短期困难,但前景应该是光明的。宁波象山涂料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听从了专家的分析和建议,坚持发展下来,现在发展得非常好。所以说,企业在关键时刻请专家把脉是非常有必要的。”

多年来,协会的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博士服务团、院士专家服务站,通过顾问咨询、技术指导、模式设计、方法创新、资源介绍等方式为地方政府、科技型企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了大量的智库服务。今后,新材料工作团队也要把这项服务传承下去,把材料界的专家、学者资源整合起来,为材料企业提供科技政策咨询服务,解读最新科技动态、政策导向;组织专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及科技攻关等服务,帮助企业确定战略目标,制定技术研究、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市场开拓的路线图。

开方

协会从诞生起,定位就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科技型企业。这些企业无论大小,都面临一些共同课题,比如共性技术问题,产业链构建问题,生产效率提升问题,保障产品安全等。做好服务科技型企业,要先了解企业现阶段缺什么?缺人、缺钱还是缺技术?绝大多数的问题都集中在这三个点。

“在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要学会做‘老中医’的望闻问切。”刘玉兰理事长说。望闻问切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问”,了解到企业真正的痛点。

山东惠民县李庄镇是著名的绳网之乡,主打的产品从建筑安全、防尘网发展到防护、装饰、攀爬网等,成为中国最大的绳网产业基地。发展过程中,他们需要解决延长塑料绳网寿命、减缓老化等技术问题,苦于找不到对口的专家资源。我们了解到这个情况,牵头引荐并促成了李庄镇与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研究所的陈鹏博士团队合作,帮助他们解决了技术难题。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2021年,协会组织了博士专家服务团,首批有22名博士挂职安徽岳西100个乡村“荣誉村主任”,通过技术支持、模式设计、方法创新、资源介绍等方式帮助乡村发展;协会和宿州市埇桥区的“博士专家进埇桥”合作项目,埇桥区25个乡镇和4个园区将各安排一名博士柔性挂职担任副(乡)镇长和副主任,并带动了一个产业进驻。

“将来,材料领域要借鉴这个经验,地方政府和企业都有引进人才的需要,要启动柔性、精准的人才方案服务当地政府和企业。”

纾困

材料是工业发展的基础,国家对此非常重视。经过这几十年的发展,我们国家的材料领域形成了多姿多彩的产业生态,既有成熟的大型企业,也有铺天盖地的中小企业。如何提高产业链效率、完善配套能力从而拥有更持久的竞争力?如何解决产业链中的核心技术问题,避免被“卡脖子”?如何让产品更加安全、环境更加友好,符合可持续战略?……

“这些都是各种规模的材料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也是我期望未来的新材料工作团队要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通过多年努力,打造成了汇聚巨大资源的集成平台,要充分发挥平台资源蕴含出来的价值,为企业把脉、开方、纾困、赋能。

国家每年出台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企业很多都不会用或者用的不好。“在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把国家政策的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各级项目申报都融进去,让企业享受到应该享受的政策。比如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免税政策等,要把这些鼓励创新的政策及时导入到企业当中。

专家们既要“坐而论道”,也要“起而行之”。帮助企业判断技术是不是符合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知识产权保护怎么样?谁投资、怎么融资、怎么出产品、怎么让产业成型?我们要把更多的材料科学家、发明家、工匠、企业家、投资家有效的组织起来,共同推进高质量发展。

赋能

刘玉兰理事长在带领协会向前的路上一直强调:“只要找对路,就不会怕路远。”截止2020年底,列入国家统计的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总数为1186家,总资产374.5亿元,服务企业数量达到18.3万个,中心年度总服务收入23.3亿元,为企业增加销售额2295亿元,增加利税98.3亿元,为社会增加就业人数44.5万人。

更重要的是,协会催化生成了一个真正的“热带雨林般”的资源平台,这让已近30岁的协会依然生机勃勃;伴随于此的,20多个分支机构先后成立,在各自的细分领域发挥着行业导向、领域服务、产业促进等作用。各级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分支机构就像毛细血管,咨询诊断、信息服务、人才培训、创新创业、知识产权等服务通过这些毛细血管导入。由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组织、人社部认证的创新创业咨询师培训更是深入人心,真正做到为企业在人才方面培训方面赋能。

不仅如此,刘玉兰理事长孜孜不倦、持之以恒地在如何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模式和方法上进行探索。

“把好创意变成好产品、把好产品变成好品牌、把好品牌推向市场、让好品牌产生效益”,发掘贴近生活、惠及民生、面向需求、引导消费的好技术,推动科技创新、激发创造活力、促进成果转化,展示中国品牌的目标,意义十分重大。2014年,刘玉兰理事长组织协会推出了“中国好技术”征集评选活动,得到了全国科技工作者、创造发明者、企业等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关注。八年来,“中国好技术”已经收到全国各生产力促进中心和企业推荐的2000多项技术,这些贴近民生的好技术,充分体现了各行业创新的活力和高手在民间的事实。让民间创新生态走向有序,让企业从中汲取生机,这个过程漫长,但如今花繁叶茂。

“新材料领域的团队发展成立后,要高高举起这面大旗,为全国材料行业做好服务。”这是刘玉兰理事长殷切的期望,也是未来的协会新材料领域的团队要坚守的服务之“魂”,要担好的社会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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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敦: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贡献新的火炬力量

刚刚过去的2021年,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交出了一份亮眼的成绩单:全国169家国家高新区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47.8万亿元,同比增长11.7%;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近33万家;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数量达到32.8万家;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孵化载体超过1.5万家,创业带动就业超过500万人;新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43家,总数达到152家,集群内企业近2.6万家,新型研发机构达到2140家……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和实施“十四五”规划关键之年。如何持续深入推进国家高新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如何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生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科技创新整体效能?值此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部火炬中心主任贾敬敦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贾敬敦表示,科技部火炬中心将始终把“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作为初心和使命,以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以培育企业战略科技力量为主线,深入推进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层次科技创业服务平台,严格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政策,积极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加快构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协同网络,大力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新型政策工具,扎实推进国家科技创新创业数据中心建设,为科技部落实“四抓”要求提供有力支撑,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坚持“四个面向” 做好“高新文章”

记者:2020年7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将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意见》发布一年多来,国家高新区在推进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取得了哪些成就?

贾敬敦: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代赋予国家高新区的新使命和新定位。国家高新区要承担起为国家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探路的重大历史责任。

一年多来,国家高新区围绕“两区”定位,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积极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在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科技型企业培育、绿色发展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2021年以来,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和各种风险挑战,国家高新区表现出强劲的抗风险能力和逆势增长势头。初步核算,2021年全国169家国家高新区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47.8万亿元,同比增长11.7%;利润总额4.1万亿元,同比增长17.3%。国家高新区创造了全国13%的国内生产总值。可以说,把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已取得初步成效。

目前,国家高新区集聚了全国超过1/3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壮大了一批世界级产业集群。比如,中关村科技园区培育了一批信息技术龙头企业,产业规模占到了全国的17%;武汉东湖高新区培育了一批光电子企业,产业规模约占全国的50%;上海张江高新区培育了一批集成电路企业,产业规模占全国的35%;西安高新区大力发展智能制造、新能源等硬科技产业;贵阳高新区成为国内首家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其他国家高新区也在培育特色产业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记者:国家高新区在引领支撑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贾敬敦:国家高新区经过30多年的发展,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道路,成功探索了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有效途径,积累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宝贵经验,在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具有突出优势。

一是发挥了改革探索试验田的作用。国家高新区开展政策创新与先行先试等系列的改革措施,发挥基层首创精神,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营造高质量的发展环境,开辟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相结合的新道路。

二是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加快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持续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打造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大平台,支撑国家科技自立自强。目前,国家高新区集聚了超过2300万从业者,每万名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全时当量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2倍,为企业提供了高质量的人才供给。国家高新区内企业的研发投入占到我国企业研发投入的一半,PCT国际专利申请量也占到全国的一半;国家高新区每万人从业人员拥有的发明专利为421项,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2倍。无论从研发投入规模看,还是从发明专利产出看,国家高新区都是名副其实的创新高地,为高水平的创新创业和高端产业的培育发展提供了源头的技术支撑。

三是打造高能级双创升级版,完善创业孵化链条,加强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服务支持,建设专业化、市场化创业孵化平台,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文化氛围,促进高水平创业。目前国家高新区形成了从“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的孵化链条,面向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四是充分发挥区域创新高地作用,主动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和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通过共建海外创新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和国际合作园区等方式,深度融入全球创新体系。当前,国家高新区吸引了一大批优质的国际技术、人才、项目、资金和创业服务机构等落地,同时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已超过2000家。

记者:下一步还将实施哪些举措进一步发挥国家高新区在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让“高”“新”成色更亮更足?

贾敬敦:按照科技部的部署,科技部火炬中心将继续坚持“四个面向”,做实做好“高”和“新”这两篇文章,进一步发挥国家高新区在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

一是坚持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坚持创新链和产业链协同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是支持国家高新区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以领军企业为龙头,以产业链关键产品、创新链关键核心技术为支撑,培育若干世界级创新型产业集群。

三是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高成长科技企业,特别是硬科技“瞪羚”“独角兽”及科技领军企业,全面推进科技企业在国家高新区的发展和成长壮大。

四是大力推动绿色发展。聚焦绿色技术解决方案,围绕碳达峰、碳中和做好绿色发展的技术供给,为国家提供更多绿色技术、绿色解决方案;探索建设“碳中和”示范园区,降低园区化石能源消耗,加强生产制造过程精细化管控,打造全国碳中和高地,做好绿色发展示范。

创新服务方式 赋能企业发展

记者: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科技部火炬中心不断探索科技金融服务,先后在部分国家高新区开展了“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实施了“十百千万”专项行动。请具体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贾敬敦:按照科技部部署,2020年12月,首批13家国家高新区启动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2021年12月,第二批46家国家高新区启动企业创新积分试点。目前,纳入积分试点的国家高新区共59家。

“企业积分制”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为目标,以企业创新能力量化评价为手段,改变了传统“给项目”“批牌子”的工作抓手,建立了一套精准支持企业创新的新型政策工具,可精准识别和有效发现研发能力强、成长潜力大的科技初创企业。通过创新积分,主动为企业增信授信,将切实引导技术、资本、人才、公共服务等各类创新要素向科技企业集聚,从而助力科技企业快速成长。

据统计,13家首批试点国家高新区共计将2.2万家企业纳入积分试点,为积分企业提供各类财政支持资金56.3亿元,撬动社会资本精准支持积分企业达到289.8亿元,切实提高了企业的政策获得感,解决了企业的融资难题。为强化“企业积分制”的实际效用,科技部火炬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等合作开发了“企业创新积分贷”专项金融产品,已累计为积分企业增信授信近300亿元。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今年2月,科技部火炬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科技金融创新服务“十百千万”专项行动的通知》,同意在中关村科技园等58家国家高新区,首批实施科技金融创新服务“十百千万”专项行动。这一专项行动以创新金融产品和完善服务模式为主要任务,择优选择在10家左右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内建设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中心,以此带动100家以上国家高新区与中国工商银行创新政银合作新模式,每年新遴选1000户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支持,力争到2025年实现中国工商银行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余额突破1万亿元,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促进国家高新区优化完善科技金融服务生态,助力科技企业成长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记者: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解决制约我国产业安全的关键技术瓶颈和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请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贾敬敦:布局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的一项重大任务,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大举措。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战略定位是,聚焦国家重大技术需求、聚焦国家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以关键技术研发和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为核心使命,推动解决制约我国产业安全的关键技术瓶颈。截至目前,科技部已批复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19家,其中综合类3家、领域类16家。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党组的决策部署,科技部火炬中心认真承担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专业化管理机构职能,指导服务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牢牢把握战略定位,按照建设方案和批复要求抓紧推动各项任务实施,引导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高标准建设,早出成果、出真成果、出大成果,树立标杆,形成品牌。

2021年,科技部火炬中心建立健全了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体系,并启动开展了首批绩效评估,研究制定了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评价标准。同时,建立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信息披露、采集与监测机制,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制度,引导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国家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产出一批能够解决涉及国家安全的“真问题”“大问题”的硬核成果。

截至2021年年底,先期建成的6家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累计开展创新服务合同6753项,金额近30亿元,累计孵化科技企业近2000家,估值3598.4亿元。

记者: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提出,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目前我国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情况如何?

贾敬敦:目前全国共有新型研发机构2140家,其中企业性质的机构占比达68%。这些新型研发机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用人机制灵活化,构建了面向产业和市场的运行机制,且成效良好,同时围绕科技与产业融合积极发展多元业务,成为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规模性力量。2020年度新型研发机构实现总收入1925.3亿元,其中65.2%的收入来源于企业;通过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技术转让等形式服务企业11.9万家,累计孵化科技企业近2万家。

记者:目前,推动硬科技创新已经成为各方共识,科技部火炬中心在推动硬科技发展方面做了哪些具体工作?

贾敬敦:为扎实开展硬科技创新试点示范,推进高新技术产业“补链强链”,科技部火炬中心编辑出版了《硬科技: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支撑》;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制定了硬科技企业评价指引,引导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支持西安高新区等开展硬科技创新试点示范,打造硬科技的策源地、集聚地;推动上海张江高新区、无锡高新区、南京高新区、苏州工业园、杭州高新区、合肥高新区等6家国家高新区成立“长三角集成电路产业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联盟”,做大做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创新引擎。这6家国家高新区集成电路产业产值已超过3500亿元,占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总产值的近40%。

另外,不断加快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火炬特色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地方产业结构升级。2021年,新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43家,总数达到152家,集群内企业近2.6万家,实现总收入6.3万亿元,总利润5711.8亿元,集群发展质量显著提升。新建设火炬特色产业基地5家,总数达478家,基地内企业20.5万家,实现总收入12.7万亿元。

推动绿色发展 培育未来产业

记者:2021年,科技部印发的《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提出,在国家高新区率先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碳达峰、园区绿色发展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目标,部分国家高新区率先实现碳中和。目前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怎样?

贾敬敦:近年来,作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国家高新区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绿色发展成效日益突出,已成为所在城市能耗最低、生态最优、环境最美的区域。根据规划,到2025年,国家高新区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降至0.4吨标准煤/万元以下,其中50%的国家高新区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0.3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均削减率4%以上,部分国家高新区实现碳达峰。

目前,科技部火炬中心把推动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作为重点工作,指导国家高新区编制绿色发展五年行动方案,研究制定实现“双碳”目标的路径,推动设立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账户,对国家高新区的碳排放和相关绿色指标进行统计、监测和评价,着力打造一批绿色低碳示范工厂和园区。

在2021年6月召开的2021全球硬科技创新大会“国家高新区‘碳达峰碳中和’技术革命与产业变革高峰会议”上,科技部火炬中心联合西安高新区、武汉东湖高新区、成都高新区等12家国家高新区,共同发起《国家高新区“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宣言》,提出加快支持前沿性、颠覆性绿色低碳技术研发,为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贡献力量。一是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二是加大支持前沿性、颠覆性绿色低碳技术研发;三是加快绿色低碳技术产业化;四是积极培育支持绿色低碳科技企业;五是完善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的科技金融体系;六是着力推动绿色低碳技术集群化、国际化发展。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难点在于如何处理好减排降碳和经济增长的关系。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国家高新区必须紧抓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发展机遇,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方面作出表率。

记者:国家高新区要实现绿色发展,产业也要实现绿色培育。站在新发展阶段,如何以新发展理念构建未来产业新格局?

贾敬敦:未来产业代表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的发展方向,是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获取未来竞争新优势的关键所在。近年来,科技部火炬中心主动研究未来产业培育,积极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比如,通过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重点围绕量子信息(合肥高新区)、类脑智能(上海张江高新区)、基因技术(苏州工业园)、未来网络(深圳高新区)、绿色能源(无锡高新区)等前沿领域,支持和推动有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培育发展未来产业。通过主办中关村论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论坛”,推动国家高新区与国外一流科技园区建立未来产业培育、孵化、发展的长效合作机制。积极落实科技部党组关于“加快建立颠覆性、非共识性项目发现和支持机制”的决策部署,启动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收到参赛技术项目2724个,其中51.4%的技术项目来自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2022年,我们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从严治党,压紧压实责任,更加团结协作、主动担当作为,推动火炬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贡献新的火炬力量,以奋发有为的姿态和优异的工作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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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科委:关于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科委发布了“关于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公布了2022年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的申请时间、条件、流程等事宜。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有关单位:

2022年,本市将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开展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请时间:

依据《工作指引》规定,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开展时间为:3月1日至9月20日。

二、申请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更名的企业可以依据《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办理更名手续。
整体搬迁入沪的外省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据《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申请换发有效期内的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申请程序: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先行注册,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线上提交材料,受理点形式审查,网上专家评审,认定公示后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开展。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上述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2、注册登记: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2.1、2008年以来从未注册过的企业应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登录,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

2.2、2008年以来已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过的企业,可直接在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上开展申报工作。如遇有效期内高企名称变更,需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并由市认定办受理并数据同步后,可参加重新认定(具体程序参见3.2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程序)。

3、线上提交材料: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企业,统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报方式:进入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中“按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立即办理”->“认定”,使用“法人一证通USB Key”(USB Key中信息须保持最新)登录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3.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书网上提交,同时打印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彩色扫描上传至附件—其他证明材料中);

3.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申报系统可直接识别,企业无须上传证书;新药证书等其他知识产权需上传相关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3.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3.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3.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3.6、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业严格按照下列标准(相关信息可以参阅所属行业协会的公开信息),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本市企业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的同时报送中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认定申请书附表中填写审计人员证书编号等信息。

4、受理及审核

申请企业在网上正式提交后,即可由嘉定区受理点受理,经审查确定申请材料完备与真实之后,完成网上收件工作;高企审核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网上评审。

5、认定报备

专家评审结束后,高企审核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由高企审核机构报市认定办备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审定认定后公示,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备案。

6、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由市认定指导小组发文公布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向通过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章),认定时间以国家公示时间为准,并在“上海科技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通过企业名单。

公示有异议的企业,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高企审核机构提出复核,由高企审核机构和市市认定办联合组织核实处理工作。

7、线下提交书面材料

通过的企业发文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相一致)向受理点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

8、事中事后监管

市认定办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按照一定比例会同审核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程序:
企业登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出更名申请,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办公室在”上海科技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三)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申请程序:
1、外省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入沪换证申请
异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登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本市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整体迁移的,由认定办公室给企业出具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本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区间迁移申请
企业在申报系统中(https://kjgl.stcsm.sh.gov.cn/stcsm/userLogin.jsp)提出区间迁移申请,说明申请变更理由,并上传能证明税务已转入该区的PDF文件,由迁入区(园)受理点审核同意后完成迁入作业。不鼓励虚拟注册的单位为获取补贴进行迁移。
四、其他事项
为做好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将启动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及各区科委、高新区各分园都有培训安排,希望各相关单位积极关注。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办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办或我办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办举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嘉定区受理点。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地址:钦州路100号1号楼三楼307~308室。
业务咨询,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邮件咨询:gqrdb@stcsm.sh.gov.cn
嘉定区受理点咨询电话:6998929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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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坚持统一规范、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一)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在科技部指导下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制定与执行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协调与服务监督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组织工作,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建设与日常管理。协同各地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监测、创新能力评价,开展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研究。完成科技部交办其他相关工作。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公示公告、入库登记及编号撤销。开展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抽查工作,及时处理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编制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强化企业创新政策服务,跟踪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三)评价工作机构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本部门或委托所辖地级(或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等组成评价工作机构,评价工作机构名单和业务办理联系方式应通过一定方式在社会公开并向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备案。评价工作机构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完整性和指标条件符合情况确认工作,核实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评价工作机构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政策和培训服务,调研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情况和政策需求。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价工作机构指导监督。评价工作机构及所在地政府应对评价服务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予以保障,评价服务工作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

(四)参与企业

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则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二、评价工作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innofund.gov.cn)进行。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一)注册登记

用户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

(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信息确认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内容是否完整且符合要求进行确认,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首页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公章;

2.《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
3.《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信息表》内容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信息确认通过,在线提交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上述内容有一项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进行补正后再行提交;《信息表》中内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则不通过。

(四)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附件3),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

(五)企业公告

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入库登记编号在线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企业成立日期和自评日期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六)其他事项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企业公示;

2.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当年全年有效。

三、评价条件和指标说明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评价指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四)指标说明

1.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等方式之一进行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以上。

2.科技人员数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以上。

3.研发费用总额

研发费用是指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创意设计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的设计活动,包括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以下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计入研发费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或者直接购买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商品;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研发费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等文件明确的方式、范围,对各研发项目以专账或者辅助账形式,开展研发费用归集,由企业留存备查。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研发费用采用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季度财务数据。根据项目研发形式按以下方法计算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1)企业内部自主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2)企业共同合作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承担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3)企业参加企业集团的集中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分摊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4)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80%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5)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80%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但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
4.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
5.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包括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
6.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应以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期末数为准。
7.纳税总额
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已实际缴纳的税额。一般包括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不包括个税。
8.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评价申请企业。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按Ⅱ类评价。
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进行评价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http://www.nybkjfzzx.cn)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net)查询;国家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9.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的企业,其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可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实现数据对接,高新技术企业状态可自动获取。
10.科技奖励
近五年内获得过的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公告为准,获奖情况可自动获取。
11.研发机构
企业拥有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部委、省直单位批准认定的企业牵头建立的实验室、研究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创新中心及研究院等各类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平台(基地)。证明材料以出具的研发机构批准认定文件为准。
12.制定标准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出具相关标准文本或证明文件。国家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发布的国家标准为准,行业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备案的行业标准为准,国际标准应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公布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相关标准可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http://std.samr.gov.cn)。企业应排名标准起草单位前五名。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
13.企业信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所指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为准或参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14.其他事项
所称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监督管理

(一)企业诚信

1.入库企业应履行自主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内容和材料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等承诺,对发现的虚假不实等情况可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诚信档案中进行记录。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登记。

(二)日常监督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统筹考虑企业服务数量、区域布局需要和综合服务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立、合并、调整评价工作机构,确保管理服务范围无死角、无交叉,在年底前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信息表》(附件4),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并加强对评价服务工作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推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信息(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入库登记编号、入库日期等),掌握企业参与评价工作进展和享受政策情况,协同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质量。

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应及时处理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日常投诉、举报,并做好核实处理。积极开展日常巡检监督,及时对已破产清算、倒闭注销、经营关停或整体搬迁的企业进行清理汇总。对发生上述情况或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要及时进行处理。

4.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应认真履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主体责任,重视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集中抽查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度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原则上被抽查企业不含已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条件直接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一个科技型中小企业(经抽查符合条件)三年内仅抽查一次。

2.被抽查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线上传上一会计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设置)及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3.评价工作机构在线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重点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规模、科技人员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具体包括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研发费用和成本费用等。评价工作机构结合实际需要可提出其他的抽查内容。

4.数据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配合集中抽查、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按程序撤销相应的企业编号。

(四)撤销入库登记编号

已入库企业存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列出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撤销当年不得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五、跟踪服务
(一)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调查样本库,组织相关企业于每季度末在线填写统计调查数据,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踪服务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加大政策供给保障和落实力度,采取务实有效措施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三)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服务,发挥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核心载体作用,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体系,建立多层次科技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应注重对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和监督工作,政策制定和实施效果情况等进行总结,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实际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专题分析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