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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创业利好政策延续执行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2019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将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如今,这一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将有利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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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浙江省公开答复大学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支持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推进情况。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陈中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我们始终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当作人才工作来抓,从来没有把他们当作包袱、压力、负担,而是把他们作为优质的资源来配置、引进、使用和储备。今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超过1000万,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遇,浙江要抓住这个机遇,大力引进高校毕业生。

浙江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比较丰富。除了杭州市区,全面放开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的落户限制,杭州的落户条件为本科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到浙江工作,可以享受2万到40万不等的生活补贴或购房租房补贴。大学生想创业,可贷款10万元到50万元,如果创业失败,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政府代偿,贷款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政府代偿80%。大学生从事家政、养老和现代农业创业,政府给予10万元的创业补贴,大学生到这些领域工作,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连续补贴3年。大学生到浙江实习的,各地提供生活补贴。对家庭困难的毕业生,发放每人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欢迎全国的高校毕业生到浙江来就业创业。

次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即发布《我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以下为全文:

2月17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后,许多网友来电咨询关于大学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现公开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策开始实施的时间和背景

2015年,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等两个文件,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政策规定,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2018年,浙江省政府又出台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将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

2015年出台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建立创业担保基金代偿这一容错机制,减轻包括大学生在内的重点群体创业的负担和顾虑,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氛围,解决好包括大学生在内的重点群体想创业没有钱、想提升创业能力没人帮、创业失败没人管等问题。

二、关于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

政策规定,所有在浙初次创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含大专)、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等5类人员可申请由政府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

三、关于大学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程序

政策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须经两道程序审核把关:一是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对创业项目审核,通过后为大学生出具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资格认定证明;二是大学生凭资格认定证明及有关材料,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再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通过后,政府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为大学生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向大学生发放贷款。大学生按期还清贷款本息后,凭经办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材料,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贴息。

四、关于创业失败代偿机制的实施

因创业失败还不起贷款,由政府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同时,在实施办法中还明确了追偿和核销机制,代偿后原则上要予以追偿,但对实在没有能力予以偿还的,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从创业担保基金中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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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 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

日前,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 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聚焦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力争2022年为高校毕业生提供200万个高质量就业机会,为全国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做示范。

《通知》指出,2022届全国高校毕业生预计1076万人,他们是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主力军。近年来,越来越多高校毕业生投身创新创业实践,但也面临融资难、经验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2022年组织实施示范行动,要紧紧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展开,坚持问题导向,帮助高校毕业生解决创业面临的突出问题,降低创新创业门槛;供给优质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实习等资源,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创业就业能力,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机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通知》强调,在组织示范行动过程中,要坚持抓创业、促就业,抓创业就是要大力扶持高质量的创新创业项目,引导更多创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共同创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施展才华的机会;促就业就是要尊重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愿,引导高校毕业生正确认识创业风险,着重帮助有强烈创业意愿、有良好项目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梦想;要多措并举、深度挖掘工作岗位,为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女性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群体找工作创造机会。

《通知》要求,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要将组织示范行动与特色化功能化专业化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与实施示范基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紧密结合起来,结合自身发展方向,从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等3个专项行动中选择一项承担,聚焦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开展。此外,企业、高校示范基地均要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要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加强协调联动,探索拓展结对共建范围,将与高校示范基地探索成熟的典型做法复制推广到其他高校,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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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延续11项减税降费政策,涉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减税降费是直接、有效、公平的惠企利民政策。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会议决定,在前期已对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延期的基础上,再延续执行涉及科技、就业创业、医疗、教育等另外11项税费优惠政策至2023年底。

一是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二是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是继续授权省级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四是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免征相关防疫产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五是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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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批复支持建设2个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的试验田,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先行区。近日,科技部又先后批复支持建设合芜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和重庆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科技部关于支持安徽省建设合芜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函

国科函区〔2021〕21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报送合芜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方案(2021-2025年)的函》(皖政秘〔2021〕12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关于加快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发展的通知》(国科办区〔2020〕50号)部署,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支持安徽省建设合芜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示范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示范区建设要围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和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求,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模式,推动重大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构建协同开放共享的成果转移转化格局,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和决胜迈进创新型国家发挥积极作用。到2025年,要努力建成全省创新发展的新引擎、长三角协同发展的重要支撑区、全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示范样板。

二、示范区以合肥、芜湖、蚌埠、安庆、六安五市为建设主体,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创新,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水平。积极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加强原创科技成果供给和转化,建立健全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研发机制,发挥市场化、社会化机构和平台的支撑服务力量,大力培育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深度融入区域开放协同发展格局,充分发挥示范区辐射引领作用,加强科技成果跨区域、跨国际流动,全面支撑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跨区域协同创新。

三、要建立健全示范区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加大科技投入,强化协同推进,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培育良好环境,把各项保障措施抓实抓好。

四、科技部将积极支持示范区建设工作,协调研究解决相关政策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政策措施并予以推广。建立监测评估机制,跟踪评估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示范区建设期满将进行评估验收。

 

科技部关于支持建设重庆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函

国科函区〔202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恳请支持建设重庆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函》(渝府函〔2021〕121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部署,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发展的通知》(国科办区〔2020〕50号),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支持重庆市建设重庆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示范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示范区建设要围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和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求,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模式,推动重大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构建协同开放共享的成果转移转化格局,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和决胜迈进创新型国家行列发挥积极作用。到2025年,力争建成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区,成为西部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承载地和辐射源。

二、示范区以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为建设主体,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创新,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和水平。积极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加速发展环大学创新生态圈,加快建设技术转移机构,不断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积极推进科技成果区域协同转化,高水平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高标准打造两江协同创新区,建设一体化技术交易市场。以科技成果产生转化应用为主抓手,加速产业迭代升级,持续推动科技成果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重庆由“制造重镇”迈向“智造重镇”“智慧名城”。

三、要建立健全示范区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加大科技投入,强化协同推进,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培育良好环境,把各项保障措施抓实抓好。

四、科技部将积极支持示范区建设工作,协调研究解决相关政策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政策措施并予以推广。建立监测评估机制,跟踪评估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示范区建设期满将进行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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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支持新一批城市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通知

近日,科技部发布了《科技部关于支持新一批城市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有关城市要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建设方案重点任务落实,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打造人才高地,扩大开放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高质量科技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升人民生活品质、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科技部关于支持新一批城市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通知

国科发区〔202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科技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充分发挥创新型城市对于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和建设科技强国的战略支点作用,科技部启动了新一批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经地方推荐申报、材料审查、专家评议等程序,科技部将支持河北省保定市等25个城市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城市名单见附件)。

有关城市要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建设方案重点任务落实,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打造人才高地,扩大开放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高质量科技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升人民生活品质、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各有关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各城市要以创新型城市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抓手,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与规划布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提升城市科技创新能力和高质量发展水平。

科技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创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区域科技创新工作,大力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持续开展城市创新能力监测评价,强化分类指导,促进区域创新布局不断优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送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

 

新一批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城市名单

东部地区:

保定市、邯郸市、宿迁市、淮安市、温州市、台州市、淄博市、威海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汕头市

中部地区:

长治市、滁州市、蚌埠市、铜陵市、新余市、新乡市、荆门市、黄石市、湘潭市

西部地区:

柳州市、绵阳市、德阳市

东北地区:

营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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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22年1月6日,2022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在北京以视频形式召开。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1年科技工作,部署2022年重点任务。科技部党组书记、部长王志刚作工作报告,科技部副部长张雨东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科技事业,科技创新在党和人民事业中始终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战略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我国科技事业进行了战略性、全局性谋划,发出向世界科技强国进军的号召,科技事业实现历史性、整体性、格局性重大变化,科技实力跃上新的大台阶,顺利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

会议指出,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国科技界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各项任务扎实落地,科技创新在防控疫情、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和保障国家安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国家创新能力综合排名上升至世界第12位。一是系统总结创新型国家建设重大成就,编制新一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十四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基本形成近中远结合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布局。国家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有效运行,并在科技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二是战略科技力量加快壮大,国家创新体系更加完善。国家实验室体系加快建设,编制完成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方案。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在重点方向支持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同比增长18.7%,研发投入占到全国企业的70%。三是聚焦“四个面向”加强研发部署,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新进展。制定基础研究十年规划。重点研发计划70多个重点专项全面启动实施。新一代人工智能、量子、脑科学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加快实施。基础前沿领域取得重大原创成果,成功证明凯勒几何两大核心猜想,国际首次在实验室实现人工合成淀粉,“祖冲之二号”“九章二号”在超导量子和光量子两个物理体系上实现量子优越性。战略高技术取得新进展,“天问一号”开启火星之旅,“羲和号”实现太阳探测零的突破,“神舟十三号”与“天和”核心舱成功对接,“海斗一号”全海深潜水器打破多项世界纪录,高温气冷堆核电示范工程首次并网。四是大力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科技创新引领现代产业创新发展,5G全场景应用与整机研发取得突破,新能源汽车、新型显示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发展,人工智能产业加快发展,时速600公里高速磁浮样车成功下线,国产最大直径盾构机“京华号”投入使用。科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成效显著,聚焦土地、种业等强化科技支撑,水稻、玉米、大豆等一批农作物新品种示范推广,农作物良种增产贡献率超过45%。科技有力支撑民生改善,编制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碳中和技术发展路线图,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技术加快应用推广。科技抗疫取得新进展,14个疫苗获批开展Ⅲ期临床试验,7个疫苗获批使用,2个疫苗纳入全球紧急使用清单。首款中和抗体有效药物获批上市,65款检测试剂产品上市。科技冬奥成果在测试赛中全面应用。五是创新高地引领带动作用持续增强,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跻身全球科技集群前10位,东西部科技合作推动贵州、广西、甘肃等地创新发展。国家自创区和高新区加快高质量发展,出台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若干措施。科技创新创业纵深推进,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数量达到32.8万家,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孵化载体超过1.4万家,覆盖95%县级以上地区,创业带动就业近500万人。六是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和人才队伍建设,作风学风和创新生态进一步改善。重大改革任务稳步落实,出台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科技进步法修订完成。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取得新突破,探索“揭榜挂帅”“赛马”“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青年科学家项目”等新机制,在预算调剂权、间接费用比例等方面推进经费管理改革。出台科技成果评价改革指导意见、推动改革试点,40家单位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研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百城百园”行动转化推广2800项技术成果。深化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加强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发布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科普基地认定、进口科普用品范围等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突破。作风学风建设持续强化,科技大监督格局加快构建,制定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严肃查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七是稳步推进科技合作交流,开放创新拓展新空间。政府间科技合作有序开展,高质量举办中俄科技创新年,推动中美、中欧在抗疫科研等领域交流,推动同东盟、拉美和中东欧国家科技合作取得新进展。“一带一路”科技合作深入推进,支持科学界牵头发起相关国际大科学计划,我国正式成为平方公里阵列天文台成员国。推动港澳地区大学和科研机构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会议强调,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科技政策要扎实落地,进一步凸显了科技创新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位置,也明确了今年科技工作的重点。要坚持系统观念,把握好重点突破与全面部署的关系、近期工作与长远谋划的关系,更加突出重大研发任务落实,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加快实施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更加突出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国家实验室全面入轨运行,完成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阶段性任务;更加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加突出改革攻坚,实施好科改三年攻坚方案,重点推进新型举国体制、评价、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更加突出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推进战略科学家培养使用、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建设;更加突出开放创新,在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伦理治理等方面提出新举措。要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细化、量化指标,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围绕目标配置资源、考核成效;研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项目、工程、专项行动及务实管用的政策举措;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为科研人员和创新主体提供精准服务,产出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原创成果,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韧性上见成效,在应对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上见成效,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上见成效。

会议指出,2022年科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四个面向”,落实“四抓”要求,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以狠抓科技政策扎实落地为主题,以科改三年攻坚方案为主线,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转变作风、深化改革,做好统筹协调,着力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着力加强基础研究,着力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着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着力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着力优化科技创新生态,着力扩大开放合作,提升科技创新整体效能,发挥科技对国家发展和安全的战略支撑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重点抓好十方面工作:一是全面推动科技规划任务落实,更好发挥战略导向作用。二是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规划,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三是推动国家实验室体系有效运行,发挥战略科技力量引领作用。四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创新资源向企业聚集。五是加快科技攻关和成果应用,支撑引领稳增长和民生改善。六是实施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加快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七是高水平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打造一批创新策源地和增长极。八是实施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优化科技创新生态。九是聚焦战略人才力量,加大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力度。十是拓展科技合作开放方式,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

会议强调,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快政治机关建设,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推动科技系统党员干部进一步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为科技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党史学习教育中央第二十五指导组、中科院、工程院、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负责同志,科技部领导班子成员,中宣部、中财办、中央军委科技委、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研究室、国家保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资委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科技部纪检监察组、审计署科学技术审计局负责同志,科技部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日报社有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国家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农高区、国家实验室主要负责同志,科技部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在视频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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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1号”文件给小微企业“发红包”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项直达工具接续转换。

一是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金融机构与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按照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按季操作,鼓励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

二是从2022年起,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原来用于支持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00亿元再贷款额度可以滚动使用,必要时可再进一步增加再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据了解,为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对小微企业的冲击,2020年人民银行创设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对暂时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力度。

“两项直达工具有效减轻了小微企业阶段性还本付息压力,缓解了小微企业缺抵押、融资难问题。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两项直达工具延续实施至2021年末。”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和小微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继续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力度,有利于稳企业保就业,有利于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此前两项直达工具已延期两次,此次人民银行采用市场化方式对两项直达工具进行接续转换,有助于在保持和巩固对市场主体支持力度的同时,用更可持续的方式继续做好金融支持保市场主体工作。

对于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该负责人介绍,该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内嵌了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增量、降价、扩面。

一是工具支持的机构范围为符合要求的地方法人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

二是按照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向地方法人银行提供资金。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操作,向地方法人银行提供资金,资金金额按照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即本季度末比上季度末增量)的1%确定。资金按季审核发放,当季余额增量为负的,后续季度补足后再计算增量,推动普惠小微贷款余额持续增长。

“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进行激励,既有利于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市场化持续支持原客户信贷需求,也有利于促进地方法人银行挖掘新客户普惠小微贷款。”该负责人说。

三是坚持稳健原则。相关贷款的信用风险仍由金融机构承担,以防范道德风险。鼓励经营稳健、有潜力的地方法人银行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对于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如何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该负责人表示,自2022年起,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不再实施,支持计划的4000亿元额度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管理,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在现有基础上调增。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可继续以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充分发挥好接续转换的市场化工具牵引带动作用,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引导地方法人银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扩大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普惠小微贷款投放,积极挖掘新的融资需求,加大对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持续推动普惠小微贷款增量、降价、扩面,助力稳企业保就业,促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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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火炬中心孙启新: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化建设助推科技创新纵深发展

从1987年第一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诞生至今,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已走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截至2020年底,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总数达5843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1287家,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23.3万家,创业带动就业作用及科技支撑经济发展效果显著,在孵企业科技含量进一步提升。

随着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到高质量发展的转变,科技企业孵化器已成为推动双创升级的重要载体。为了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水平及服务效率,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等单位在科技部修订印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基础上出台了《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规范》(GB/T39668-2020),从技术层面对孵化器组织机构、服务人员、场地及设施设备、制度建设、服务流程、服务内容、评价与改进等进行规范。

为进一步让全国孵化载体深入了解《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规范》标准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意义,12月23日,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孵化器管理处副处长孙启新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做了宣贯解读。

孙启新介绍,国家重点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标准化建设,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进入到高质量发展阶段。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服务标准来规范孵化器行为。

我们发现,一方面有些地方的孵化载体长期闲置,另一方面有些地方一座写字楼、一个空间场地挂上“创新空间”“众创空间”的牌子就自称“孵化器”。这严重影响了孵化器行业的发展。这些问题促使我们必须建设一套统一的服务标准来推动孵化器行业进一步健康发展。

第二,孵化器行业整体的服务能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县区级、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管理体系。然而,对于一些刚刚进入创业孵化行业的机构或载体来说,它们的服务能力往往还达不到孵化器建设的基本要求。我们希望通过服务标准化进行门槛设置,即从入门第一步就做好把关,提升孵化器行业的整体质量。

第三,国家高度重视标准化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标准化事业进入全面提升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建设。标准助推创新发展,引领时代进步。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是现代科技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支撑,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纵深开展的基础保障。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主旨是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科创金融以及网络平台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然而,这些服务从空间外形看不到,只有通过内涵即服务来衡量,所以开展体系化的标准建设工作是提升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

此外,李克强总理曾在2016年“双创周”期间专门对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标准化建设工作予以了关注。

2020年科技部在向李克强总理做《科技部推动科技“双创”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专门对成立相关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动成体系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标准化工作做了汇报。李克强总理还做了批示同意。

所以,此次《规范》的出台一方面落实了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另一方面也解决了行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问题。

在宣贯解读过程中,孙启新还对《规范》实施的三点意义进行了讲解:

第一,推动行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规范》解决了科技创业孵化服务行业无标可依的现状,有助于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与管理,以及相关管理机构的服务行为。此举将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行业的服务质量,从而推动科技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加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交流和推广。通过推动国内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规范化,推广先进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经验,也将有助于加强国际标准化交流。

第三,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在科技企业孵化器领域先行示范,从而带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的全面规范化提升,最终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创新发展。

《规范》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保障、孵化服务通用流程、服务提供以及评价与改进四个方面做了规定。孙启新对这四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解读。其中对于服务提供,孙启新表示,创业辅导服务、技术创新服务,投融资服务,推广对接服务,商务服务,物业服务等是孵化器的基本要求。如果这几点都做不到,那就不是孵化器。

孙启新表示:“孵化载体与写字楼最大的区别,就是孵化载体要求入驻企业符合本地产业的发展需求,符合相关的入驻标准,符合各地的发展导向。”

孙启新介绍,《规范》从企业开始招募、申请受理到评估筛选等服务流程中就明确规定,太大的企业和成立时间太长的企业,以及成长性不够的企业不适合入驻。未成立企业的,目前在大多数孵化器里面有一个小空间可用于早期创业团队的培育。

集团

划重点!2022年高企申报,这些注意事项要早做准备!

高新技术企业是推动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对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也越来越被重视,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口径将会进一步从严从紧,双创街控股整理相关资讯,为企业申报和认证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帮助。

 

一、成立时间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365天)以上。

 

二、知识产权

注重知识产权量质并举。

注意点

1、知识产权分类

Ⅰ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Ⅱ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

2、获得方式

包括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与以前相比,取消了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如果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企业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数量

按照最新要求,如果2022年申报的企业仅有2022年授权的Ⅱ类知识产权,被认可的可能性较低。

4、核心性

知识产权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撑作用。

5、权属人

在高企认定中,类知识产权仅限使用一次,如果企业在之前年度申报并成功认定高企时已经使用,在企业到期重新申报时就不能再次使用。

 

三、技术领域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注意点

务必要是企业的主营产品应用的核心技术,而不只是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领域要求是属于一票否决项的,在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产品核心技术不符合领域要求,是直接不参与评审的。

 

四、科技人员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注意点

1、科技人员数量,占比不低于10%并且有余量,统计方式为全年月平均数,即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除以12。

2、科技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五、研发费用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注意点

1、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进行整理,研发费用各组成部分结构合理。

2、研发辅助账或专账规范合理,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年度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等其他材料中的研发费用差额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六、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注意点

1、重点突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技术指标、竞争优势以及知识产权支撑等情况的具体说明,并且能够与知识产权进行关联。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佐证资料齐全,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注意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能够有力佐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技术指标落实情况。

 

七、创新能力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注意点

1、研发组织管理水平

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注重可操作性,切不可格式模板化简单处理。增加管理制度对应的佐证材料,加入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具体化的内容和措施。

2、成长性评价

主要根据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计算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净资产增长率,得出相应分值。对于成长性不好,企业成长性评价得分不高的情况,更要完善其他方面材料。

 

八、安全、质量、环境

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九、申报材料的逻辑性、完整性

1、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知识产权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对应统一,知识产权能够支撑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拥有的专利技术符合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2、研发项目、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材料中涉及的时间逻辑。

3、研发活动的立项申报书和验收报告完整、规范,验收报告内容回应研发活动的立项申报书。